有生产任务就不算值班
设计师小敏自去年底进入某装饰公司工作后,每周都工作6天,天天工作8小时,已超越《劳动法》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。
近日,小敏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,辞职时,小敏需要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加班薪资,公司拒绝支付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时公司觉得,在公司与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,双方约定小敏周六需值班,且每月薪资中已包括周六值班的薪资,所以公司并没有还须支付小敏的加班费。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敏周六上班是加班还是值班。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有关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轮流值班,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,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值班薪资。加班是指职员依据单位需要或者工作上的需要,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。
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觉得,虽然小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,小敏周六上班属值班,但小敏在每周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完成肯定的生产任务,而并非公司所称的值班。依据《中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公司应当支付小敏在职期间每周六的加班费。
综合计时制加班看总量
前不久,徐*傅接到单位的公告,告知其第二天不需要来单位上班了。徐*傅虽然心里感觉不舒服,但也无奈,随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需要单位支付其四年来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薪资。
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,徐*傅是单位饭店的厨师,工作职位特殊,该单位对特殊职位职员的工作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,是以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为计算单位。超越该工作时间即为超时加班。徐*傅周一至周六天天早七点上班筹备单位职员的午餐,至下午一点整理完饭店就能下班了,每周工作36小时,并没超越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范,因此没有加班问题。
加班薪资计发有标准
近年来,国内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根据周一至周五天天工作8小时、周六周日为周休日的工作规范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,这是一种标准工作时间。但在实质工作中,企业则因为其生产的特殊性和工种的特殊性,不可可以用天天8小时的时间来确定,如列车员、飞行员、司机等工种。于是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,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越规定40小时。
是特殊工种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,报批劳动行政部门,但每周工作超越总时间的,仍应计算为加班工作时间。依据法律的规定超时加班应当支付高于薪资150%的薪资,周末加班要支付高于薪资200%的薪资,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高于300%的薪资。